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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《关于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》
发布人:研究生教育  发布时间:2018-10-19   浏览次数:176

各研究生培养院(系):
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6号)精神,根据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研函〔20182号)要求,学校决定开展研究生(含同等学力人员)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加强组织领导,切实认真自查。各院(系)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认真学习和落实上级文件精神,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院(系)专项检查工作小组,组织实施本院(系)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。检查工作要明确分工,责任到人,通过专项会议、电话、微信等形式,通知到每位导师和研究生,督促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原创性进行自查,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、抄袭等作假行为。对所有研究生进行警示教育,使其充分认识到参与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的严重后果。

二、完善工作机制,加强教育宣传。各院(系)要认真落实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第34号令)、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(教育部第40号令)、《潍坊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》要求,不断加强学风建设,强化学术诚信教育,加强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监控,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。各院(系)要通过多渠道向师生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,引导师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,要求所有研究生恪守学术诚信、遵守学术准则。

三、严格责任落实,严肃责任追究。各院(系)要明确主管领导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、学术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的职责,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。明确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,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教育,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,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,确保原创性。

对履职不力、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、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,学校将追究其失职责任。对参与购买、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已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依法予以撤销。被撤销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。

四、专项检查工作要求

专项检查工作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,各院(系)要高度重视,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,撰写《××学院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》,于2018829日前将总结报告(加盖公章)报送研究生处,电子版发邮箱yjsxwb@wfmc.edu.cn

学校设立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”监督举报电话:0536-8462342,监督举报邮箱:yjsxwb@wfmc.edu.cn

附件:

1.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〕6号)和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研函〔2018〕2号).pdf

2.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第34号令).pdf

3.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(教育部第40号令).pdf

4.《潍坊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》.pdf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    研究生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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